妨害自由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4年度,10號
KLDM,114,原訴,10,2025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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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柏舟



陳永宗



潘裕華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余昇峯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481號、第48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
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丙○○犯三人以上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貳月;又共同犯損壞遺棄屍體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丁○○共同犯損壞遺棄屍體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乙○○共同犯損壞遺棄屍體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陳張成(綽號仙大、傑哥)與甲○○有債務糾紛,為向甲○○
催討債務,與江德山(綽號阿山、山哥)、吳志傑基於三人
以上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13年11月
27日下午某時許起,將甲○○拘禁於陳張成位於基隆市○○區○○
路000號11樓居所內(下稱陳張成夢悅城居所)。同日晚間
某時許,陳張成另以有賺錢機會為由,指示江德山聯絡丙○○
(綽號小四)到場。丙○○至陳張成夢悅城居所後,明知甲○○
遭拘禁,竟與陳張成等人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
自由之犯意聯絡,負責在場看顧甲○○。甲○○此期間除由陳張
成、江德山、丙○○陪同外出尋覓親友借款外,其餘時間均遭
拘禁在陳張成夢悅城居所,除上廁所外,僅能屈居在室內約
76公分寬之狹長空地上,並不時遭江德山吳志傑、丙○○厲
聲教訓或毆打。113年11月30日9時30分許,陳張成江德山
、丙○○帶同甲○○前往基隆市七堵區明德一路欲尋甲○○之兄趙
恆隆借款未果,於同日下午又帶甲○○返回陳張成夢悅城居所
持續拘禁,後丙○○因故於同日14時24分許離開陳張成夢悅城
居所,旋因另案通緝為警逮捕,未再返回陳張成夢悅城居所
。同日19時52分許,吳志傑又到陳張成夢悅城居所持續向甲
○○討債,手持直徑約3.5公分之熱熔膠條毆打甲○○之胸口及
背部。然在場之江德山陳張成未為任何制止行為,放任吳
志傑持續毆打甲○○,至甲○○於同日23時30分許前某時許,在
陳張成夢悅城居所客廳內氣絕身亡(陳張成江德山、吳志
傑所涉妨害自由、傷害致死等罪嫌,由檢察官另案起訴)。
二、甲○○死亡後,由江德山吳志傑,及稍晚到場之陳張成友人
洪文治(綽號蚊子)、洪文治友人卓逸翔(綽號阿翔。洪文
治、卓逸翔所涉遺棄屍體罪嫌,另由檢察官簽分偵辦)將甲
○○屍體彎折、纏繞膠帶固定姿勢後,以黑色大垃圾袋包裹裝
袋。113年12月1日12時11分許,洪文治採購86公升容量之橘
垃圾桶,將甲○○屍體裝入該垃圾桶內,同日晚間,陳張成
指示洪文治、卓逸翔將裝有甲○○屍體之橘色垃圾桶搬運至陳
張成停放在夢悅城社區地下停車場之汽車上。㈠113年12月1
日至同年12月9日間之某不詳時間,陳張成再指示江德山
丙○○將裝有甲○○屍體之橘色垃圾桶移至陳張成承租之基隆市
○○區○○路00號地下停車場放置。丙○○明知該橘色垃圾桶內裝
有甲○○屍體,仍基於共同遺棄屍體之犯意聯絡,駕車移置甲
○○屍體至指定位置。嗣因甲○○屍體腐敗產生氣味,陳張成
人為免他人發覺,遂由丙○○委託友人丁○○(綽號大摳宗)借
用貨車,以將甲○○屍體棄置他處。㈡丁○○於113年12月9日向
不知情之友人借得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BW
C-2219貨車)後,即於同日5時許,駕駛BWC-2219貨車至基
隆市中正區調和街搭載丙○○,並由陳張成江德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白色賓士車)引領丁○○駛
基隆市○○區○○路00號。行車途中,丙○○主動告知丁○○當日
擬載運之物品為甲○○屍體,丁○○知悉後,仍與丙○○、江德山
陳張成吳志傑共同基於遺棄屍體之犯意聯絡,駕車跟隨
白色賓士車到上開中正路99號,並與丙○○、江德山共同將裝
有甲○○屍體之橘色垃圾桶搬運上BWC-2219貨車。同日7時許
,丁○○、丙○○駕駛BWC-2219貨車載運甲○○屍體,與陳張成
駛白色賓士車,一同至新北市○○區○○○00號附近,並由丁○○
、丙○○將甲○○屍體暫置在該處路邊草叢內。㈢數日後陳張成
等人為免棄置在平溪山區之甲○○屍體遭人發覺,欲再移置他
處,乃由吳志傑於113年12月14日18時許至基隆市○○區○○路0
00號吉利車行租借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貨車(下稱RBS-73
18貨車),並於同日23時許與友人乙○○、丙○○至新北市汐止
區小北百貨汐止店採購淺色浴缸以便裝載甲○○屍體。同年12
月16日14時許,吳志傑駕駛RBS-7318貨車搭載丙○○、乙○○,
陳張成江德山則駕駛白色賓士車,2車共赴前述新北市○○
區○○○00號附近路邊草叢載運甲○○屍體。上山途中,乙○○詢
問丙○○後得知其等將前往山區載運甲○○屍體,仍與丙○○、丁
○○、江德山陳張成吳志傑共同基於遺棄屍體之犯意聯絡
,協助搬運甲○○屍體至RBS-7318貨車,其等再將甲○○屍體載
往新北市十分寮露營區,由吳志傑、丙○○、乙○○在該處拆解
包裹甲○○屍體之黑色垃圾袋及清洗屍體,陳張成江德山
責把風。清理完畢後,陳張成江德山駕車離開,吳志傑
丙○○、乙○○則駕駛RBS-7318貨車搬運甲○○屍體下山,於同日
18時許至丙○○承租之基隆市○○區○○路000○0號倉庫(下稱八
堵倉庫),將甲○○屍體移至丙○○購置之冰櫃內置放。吳志傑
又於同年12月23日18時許,向吉利車行承租車牌號碼000-00
00號租賃小貨車(下稱RCE-3639貨車),同年月24日1時許
,由乙○○、丙○○駕駛RCE-3639貨車載運甲○○屍體,吳志傑
綽號「志明」之不知情友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
客車,陳張成駕駛白色賓士車,3車共赴平溪山區尋覓棄屍
地點,惟因未攜帶工具無法處理埋藏屍體,其等又將甲○○屍
體載往八堵倉庫放置。㈣因甲○○屍體已腐敗產生氣味,陳張
成等人又屢次棄屍未果,陳張成江德山吳志傑、丙○○、
乙○○承前犯意,基於共同損壞屍體後遺棄屍體之犯意聯絡,
討論後決議租借乙炔燒毀甲○○屍體。謀議既定,由陳張成
資,丙○○、乙○○外出租借乙炔。乙○○、丙○○於同年12月26日
凌晨某時許,在八堵倉庫1樓使用乙炔燒毀甲○○屍體。丙○○
另聯絡丁○○到八堵倉庫2樓把風。丁○○因害怕而於同日4時許
先行離去,丙○○、乙○○則因燒毀屍體不成亦放棄而駕車離開
。同日晚間,丙○○、乙○○又駕駛RCE-3639貨車載運甲○○屍體
與丁○○會合,陳張成則駕駛白色賓士車搭載吳志傑,與丙○○
等人再次前往平溪山區尋覓棄屍地點。嗣陳張成吳志傑
故先行離開,丁○○亦於翌(27)日凌晨藉詞離開,乙○○、丙
○○駕駛RCE-3639貨車在平溪、雙溪山區繞行,然2人始終未
尋得合適棄屍地點,遂駕駛RCE-3639貨車停放在福隆車站附
近後,於同日在新北市○○區○○街00號海都民宿投宿休息。陳
張成無法聯繫乙○○、丙○○,遂於同年12月27日中午,駕駛白
色賓士車搭載江德山吳志傑、丁○○沿路尋覓RCE-3639貨車
及乙○○、丙○○2人之行蹤,嗣在福隆車站附近尋獲RCE-3639
貨車,吳志傑先至吉利車行拿取RCE-3639貨車備用鑰匙後,
再與丁○○於同日傍晚將該車開回基隆停放。㈤113年12月29日
凌晨,陳張成駕駛白色賓士車搭載丁○○至福隆地區接載乙○○
、丙○○。吳志傑另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
下稱白色IRENT車)與陳張成等人在途中相會,乙○○、丁○○
改搭坐吳志傑駕駛之白色IRENT車返回基隆,丙○○則由陳張
成載返回陳張成夢悅城居所休息。吳志傑、乙○○、丁○○返回
基隆後,丁○○即自行離開,吳志傑則與乙○○於同日4時許將
載有甲○○屍體之RCE-3639貨車駛至基隆市信義區東光路、培
德路口路邊停放。之後員警接獲不明人士報案後循線於該路
口尋獲RCE-3639貨車,並在該車後方之冰櫃內發現甲○○屍體
,同日晚間乙○○行經RCE-3639貨車停放位置時,發現現場有
員警巡查,旋通知吳志傑吳志傑亦即刻聯繫陳張成。嗣陳
張成通知眾人離開後,即駕駛白色賓士車搭載丙○○至桃園轉
運站先接應吳志傑、乙○○、江德山,再於同年12月30日凌晨
在新北市林口區文化北路1段路邊臨時停車等待丁○○時,員
警駕車到場包圍白色賓士車,陳張成駕車逃離現場時,經員
警開槍射擊,白色賓士車因而受損,於同日5時58分許駛至
桃園市○○區○○○0段000號後無法繼續行駛,陳張成江德山
吳志傑、丙○○、乙○○遂棄車分頭逃逸,經警持續追查,於
113年12月30日持拘票在臺中市○○區○○街00巷0號5樓之1拘提
吳志傑到案,114年1月2日持拘票在新北市○○區○○○○0號對面
路邊拘提乙○○到案,丙○○、江德山陳張成於114年1月3日
自行至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偵查隊投案,丁○○則於同日經
警持拘票在基隆市○○區○○街00號前拘提到案。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本案被告丙○○、丁○○、乙○○所犯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
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之罪,
其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要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
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
本案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
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事實之理由:  
  上揭事實,業據被告3人於偵查中及審理坦承不諱(如附表
證據編號1至3),並有另案被告吳志傑江德山陳張成
偵查中之供述或證述(如附表證據編號4至6),及證人洪文
治、卓逸翔於偵查中之證述在卷(如附表證據編號7至8),
亦有如附表證據編號9至73所示證據附卷可稽,足認被告3人
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3人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丙○○就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02條之1第1項第1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就事實欄二所為,係
犯刑法第247條第1項之損壞遺棄屍體罪;核丁○○、乙○○就事
實欄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47條第1項之損壞遺棄屍體罪。
 ㈡丙○○就事實欄一所為三人以上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犯行
,與陳張成江德山吳志傑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
同正犯。被告3人就事實欄二所為損壞遺棄屍體犯行,相互
間與陳張成江德山吳志傑,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
共同正犯。
 ㈢被告3人均基於單一之損壞遺棄屍體犯意,接續參與本件損壞
遺棄屍體犯行,係遂行單一犯罪決意之數行為,且侵害同一
法益,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
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為接續犯,均僅成立一損
壞遺棄屍體罪。
 ㈣丙○○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及損壞遺棄屍體
等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㈤丙○○前因毀損、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6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月確定,與他案接續執行後於110年10月26日縮短刑期假
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11年9月17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
執行完畢;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
以107年度聲字第973號裁定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1年3月(得易科罰金部分)確定,
於107年4月3日入監執行後假釋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
執行殘刑8月,於110年12月19日執行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參。渠等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本院審酌丙○○、丁
○○本案與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均非相同,尚難遽認渠等所
為本案犯行有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爰參酌司
法院大法官第775號解釋意旨,均不加重其刑。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丙○○與被害人前無怨隙(見
偵481卷二第269頁),而丁○○、乙○○與被害人並不認識(見
偵481卷一第158頁,偵482卷一第176-177頁),丙○○僅為圖
協助討債之報酬,竟共同施行本件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犯行
,復在被害人死亡後,被告3人為掩飾他人犯行及隱匿被害
人死亡乙事,竟共同參與本件損壞遺棄被害人遺體犯行之犯
罪動機、目的及手段,被告3人所為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犯
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非輕。考量被告3人均坦承犯行之犯後
態度、前均有因犯罪經法院論罪科刑紀錄之素行(見法院前
案紀錄表),暨丙○○於審理自述大專畢業、業旅行社、有2
未成年子女須扶養,丁○○自述國中畢業、業工,乙○○自述國
中肄業、業工、須扶養父親之生活狀況(本院卷第384頁)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 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星汝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永棟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幸如【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之1
犯前條第1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攜帶兇器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四、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五、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七日以上。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47條
(侵害屍體罪、侵害遺骨遺髮殮物遺灰罪)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證據名稱 卷證出處 1 被告丙○○於偵查中及審理之供述 偵482卷一第204-222、351-354、379-382頁,偵482卷二第219-236、483-516頁,偵482卷三第23-25頁,本院卷第329、382頁 2 被告丁○○於偵查中及審理之供述 偵482卷一第246-255、343-346頁,偵482卷二第175-184、415-425頁,偵482卷三第5-7頁,本院卷第343、382頁 3 被告乙○○於偵查中及審理之供述 偵482卷一第175-178、313-320頁,偵482卷二第127-137、165-166、483-516頁,偵482卷三第17-20頁,本院卷第313、382頁 4 另案被告吳志傑於偵查中之供述或證述 偵482卷一第93-98、169-170、333-337、387-393、419-422頁,偵481卷二第83-87頁,偵482卷二第367-375頁,偵482卷三第29-39頁 5 另案被告江德山於偵查中之供述或證述 偵482卷一第226-241、297-303、503-508頁,偵482卷二第279-289、463-474頁,偵482卷三第11-14頁 6 另案被告陳張成於偵查中之供述或證述 偵482卷一第194-199、359-362、511-515頁,偵481卷二第121-124、319-323頁,偵482卷二第321-332頁,偵482卷三第45-48頁 7 證人洪文治於偵查中之證述 偵482卷一第469-480頁,偵482卷二第9-16頁 8 證人卓逸翔於偵查中之證述 偵482卷二第97-108頁 9 113年12月29日培德路監視器照片 偵482卷一第35-37頁,偵481卷一第306-309頁 10 八堵倉庫現場照片 偵482卷一第99-108頁 11 RCE-3639貨車與冷凍櫃照片 偵482卷一第109-121頁 12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偵482卷一第143頁 13 113年12月31日石門分駐所報告及113年12月30日棄車逃逸監視器畫面擷圖 偵482卷一第145-155頁 14 114年3月10日偵訊吳志傑當庭手繪大體陳放陳張成夢悅城居所位置圖 偵482卷一第395頁 15 洪文治持用門號0000000000行動歷程紀錄 偵482卷一第407-418頁,偵482卷二第17-40頁 16 新橫濱夢悅城GOOGLE地圖 偵482卷一第445頁 17 114年3月10日偵訊洪文治當庭手繪大體陳放陳張成夢悅城居所位置圖 偵482卷一第481頁 18 陳張成夢悅城居所內部照片 偵482卷二第41-46頁 19 洪文治手機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偵482卷二第47-64頁 20 大台中五金百貨GOOGLE地圖及113年12月1日銷售紀錄、萬能桶照片 偵482卷二第68-75頁 21 113年12月14日小北百貨汐止店買浴缸監視器畫面擷圖 偵482卷二第149-153頁,偵482卷三第53-56頁 22 114年4月7日偵訊乙○○當庭模擬拆開黑色塑膠袋所見大體姿態照片 偵482卷二第160之1-160之2頁 23 新北市平溪區東勢格路旁草叢照片 偵482卷二第167-168頁 24 新北市平溪區露營區照片 偵482卷二第169-170頁 25 BWC-2219貨車照片及基隆市○○區○○路00號GOOGLE地圖及照片 偵482卷二第245-249、427-429頁 26 RBS-7318貨車照片及113年12月16日行車照片 偵482卷二第251-255頁 27 114年4月14日偵訊丙○○當庭手繪RCE-3639貨車停放位置及旅館地點 偵482卷二第259頁 28 114年4月14日偵訊丙○○當庭比劃熱熔膠條大小照片 偵482卷二第260之1-260之2頁 29 熱熔膠條圖片 偵482卷二第299-300頁 30 114年4月18日偵訊江德山當庭比劃熱熔膠條大小照片 偵482卷二第308之1-308之2頁 31 被害人甲○○照片 偵482卷二第385頁 32 RBS-7318貨車及RCE-3639貨車吉利車行中華民國小貨車出租單 偵482卷二第389-392頁 33 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報告及附件丁○○定位紀錄、113年12月9日丁○○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數位鑑識軟體匯出手機使用者帳號 偵482卷二第433-459頁 34 陳張成BYJ-1063號白色賓士車後車箱照片及熱熔膠條照片 偵482卷二第475-477頁 35 海都旅社GOOGLE地圖及RCE-3639貨車停放處照片 偵482卷二第519-522頁 36 113年12月26日丙○○至五金行購買刀具照片 偵482卷二第534-535頁 37 114年2月17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書 偵482卷三第59-71頁 38 IRENT和運租車紀錄 偵482卷三第75-78頁 39 和運租車車輛出租單及租賃契約 偵482卷三第79-83頁 40 114年4月17日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偵查隊職務報告 偵482卷三第87頁 41 被害人甲○○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 偵482卷三第89-92頁 42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4年4月17日函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 偵482卷三第93-98頁 43 基隆市地政事務所謄本查詢結果及基隆市地籍異動索引 偵482卷三第99-120頁 44 114年3月28日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百福派出所職務報告 偵482卷三第121頁 45 113年11月30日死者家屬致電派出所報案音檔譯文 偵482卷三第123-124頁 46 海都旅社旅客登記簿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114年4月15日查訪紀錄表 偵482卷三第127-129頁 47 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及所附測謊鑑定資料表、說明書、測謊圖譜分析量化表 偵482卷三第131-159頁 48 丙○○測謊鑑定時手寫自白書 偵482卷三第163-164頁 49 BWC-2219貨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偵482卷三第169頁 50 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114年4月14日趙恆隆查訪紀錄表 偵482卷三第171-173頁 51 丁○○基隆長庚紀念醫院病歷及診斷證明書 偵482卷三第179-241頁 52 夢悅城社區室內圖及房屋資料 偵482卷三第245-247頁 53 陳張成夢悅城居所室內照片、白色賓士車及車內物品照片(含熱熔膠條照片) 偵482卷三第251-297頁 54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 偵482卷三第301-308頁 55 吳志傑持用門號0000000000行動歷程紀錄 偵482卷四第3-34頁 56 乙○○持用門號0000000000行動歷程紀錄 偵482卷四第35-61頁 57 陳張成持用門號0000000000行動歷程紀錄 偵482卷四第63-88頁 58 丙○○持用門號0000000000行動歷程紀錄 偵482卷四第89-158頁 59 江德山持用門號0000000000行動歷程紀錄 偵482卷四第159-311頁 60 卓逸翔持用門號0000000000行動歷程紀錄 偵482卷四第313-342頁 61 車牌000-0000號車輛車辨紀錄 偵482卷四第343-344、571-572頁 62 丁○○持用門號0000000000行動歷程紀錄 偵482卷四第345-486頁 63 車牌000-0000號車輛車辨紀錄 偵482卷四第487-522頁 64 車牌000-0000號車輛車辨紀錄 偵482卷四第523-524頁 65 車牌000-0000號車輛車辨紀錄 偵482卷四第525頁 66 車牌000-0000號車輛車辨紀錄 偵482卷四第527-535頁 67 車牌000-0000號車輛車辨紀錄 偵482卷四第537-540頁 68 車牌000-0000號車輛車辨紀錄 偵482卷四第541-546頁 69 車牌000-0000號車輛GPS紀錄 偵482卷四第547-570頁 70 借款約定書 偵481卷一第277-279頁 71 吉利租車行監視器影像擷圖 偵481卷一第305頁 72 114年1月3日金山分局偵查隊職務報告及駕駛陳張成逃逸時序 偵481卷一第317-328頁 73 113年12月1日丙○○另案通緝緝獲相關資料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法警室接收人犯紀錄簿影本 偵481卷三第257-27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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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