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680號
KLDM,113,附民,680,202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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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80號
原 告 王天陽



被 告 黃蕙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基金簡字第3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
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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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