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203號
KLDM,113,訴,203,202507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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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康



胡順進


尤慧欣



謝俊偉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522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少連偵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乙○○、甲○○、丁○○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
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移送併辦,因被告丙○○、乙○○、甲○○
、丁○○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顏偲凡                 法 官 陸怡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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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