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康博
胡順進
尤慧欣
謝俊偉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522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少連偵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乙○○、甲○○、丁○○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
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移送併辦,因被告丙○○、乙○○、甲○○
、丁○○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顏偲凡 法 官 陸怡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