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38號
CYDV,114,除,38,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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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邱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號裁定公示催告,且已於民國
114年2月11日將裁定刊登在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
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嗣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4年2月11日公
告前開公示催告裁定於法院網站,而前開公示催告裁定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
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述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復有
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份在卷可參。從而,本件聲請人之
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宇安附表: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呂建毅 邱琇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民生分社 113年11月30日 87,350元 JG1252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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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