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林秀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4年6月6日屆滿,
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京城銀行中埔分行林秀緞 京城銀行中埔分行 113年2月15日 70,000元 5723097 受款人:嘉義縣中埔鄉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