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1號
原 告 陳浩民
陳柏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
被 告 余珍瑩
訴訟代理人 陳世勳律師
被 告 余政承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蘇國欽律師
杭起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9日上午10時,在本
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補正系爭不動產之登記第一類
謄本。復請兩造就信託法第6條規定,是否須限於無資力或難以
強制執行即可適用等相關實務見解,表明法律上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