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關 係 人 C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4年6月22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本院審酌法定代理
人B(即相對人母親,相對人父母離婚時約定由母親任親權人)
過往長期使用毒品,並使相對人接觸,影響其身心發展,相對人
家庭原有規劃民國114年1月法定代理人B會搬回嘉義居住,由其
負責經濟,相對人之外祖母即關係人C則擔任主要照顧者角色。
然法定代理人B於113年12月再次涉入毒品案件遭羈押,嗣於114
年5月29日具保停止羈押,使原先返家計畫受到影響。經與外祖
母溝通,調整家庭計劃為使相對人小妹於114年8月就讀幼兒園,
外祖母至就業服務中心媒合就業,同步連結親屬資源介入,評估
外祖母之就業、家庭的居住環境、整體生活穩定度尚待觀察,考
量相對人年幼,缺乏自我保護能力,亦處身心發展重要階段,案
外祖母之生活穩定度待觀察。非聲請延長安置不足以維護受安置
人最佳利益;再者,經本院通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B、委託監護
人C,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相對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堪認
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相對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
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