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562號
CYDV,114,訴,562,202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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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62號
原 告 許智成

被 告 曾敏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
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
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首揭規定,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第8次民事
庭會議㈠決議意旨參照)。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
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
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債務人排除強制
執行所得受之利益,原則上為債權人主張之執行債權額,若執行
標的物之價值顯然低於執行債權額,始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定之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46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
起訴訴之聲明第1、2項分別為:㈠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0577號
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
予撤銷;㈡被告不得持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陳林宜伸事務所109年
度嘉院民公宜字第2162號公證書及109年度嘉院民公宜字第2216
號公證書對原告為強制執行。訴之聲明第1、2項之訴訟標的雖不
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皆在請求排除被告對
原告為強制執行,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
執行事件核閱後,被告之請求事項如附表一所示;執行標的為原
告所有坐落嘉義市○○段○○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小段864建號建
物(門牌號碼為嘉義市○○街000號)。被告請求之執行債權額計
算至聲請強制執行前1日即114年4月17日止為新臺幣(下同)664
,941元(詳如附表二所示),上開土地面積為35平方公尺、114
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7,000元,價額為1,645,000元
(計算式:35×47,000=1,645,000),依前揭說明,原告請求排
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664,94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664,9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附表一(單位:元/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約定清償日 迄至112年2月22日止積欠之本金 年息及利息計算期間 違約金計算期間 備註 1 701,750元 109年12月21日 0元 (已全部清償) 無 自109年12月22日至112年2月22日止(計793日),按日以本金每萬元5.5元計算,共306,060元(計算式:701,750×5.5/10000×793) 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陳林宜伸事務所109年度嘉院民公宜字第2162號公證書 2 450,900元 109年12月21日 91,556元 16%;自112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1.自109年12月22日至112年2月22日止(計793日),按日以本金每萬元5.5元計算,共196,660元(計算式:450,900×5.5/10000×793) 2.自112年2月23日至全部清償日止,按日給付50元(計算式:91,556×5.5/10000) 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陳林宜伸事務所109年度嘉院民公宜字第2216號公證書

附表二(單位:元/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被告主張之執行債權額 備註 1 違約金 306,060元 附表一編號1 2 本金 91,556元 附表一編號2;自112年2月23日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前1日即114年4月17日止為2年又54日(即784日)。 3 利息 31,465元 【計算式:91,556×(2+54/365)×16%=31,46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4 違約金 196,660元 5 違約金 39,200元 (計算式:50×784=39,200) 合 計 664,9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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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