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13號
原 告 林郎宗維
被 告 李持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嗣經本院
以114年度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後之第一
審裁判費24,4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
民國114年6月10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其訴尚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