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380號
CYDV,114,訴,380,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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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8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意惠
吳熾松
被 告 宇崴精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被 告 張明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33,293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貳、查被告均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有本院言
詞辯論筆錄、報到單、送達證書等在卷可證;且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
一、被告宇崴精密有限公司(下稱宇崴公司)邀同被告張家豪
  張明瑶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2年8月1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
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8月31日起
至114年8月31日止,清償方式為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
企業換利指數利率加碼週年利率2%(目前之機動週年利率為
3.7%)計算。違約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前開利率10%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
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另約定任何1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時,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二、詎被告未依約繳納,迭經原告催繳仍不置理,則依系爭約定
被告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而被告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等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前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至被 告張家豪為被告宇崴公司唯一股東及董事,故被告宇崴公司 雖解散,但法定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仍為被告張家豪。三、並聲明:(一)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訴訟費 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貳、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消費 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7條前段、第478條前 段分別著有規定。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  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民法 第739條定有明文。至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 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 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 明(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同此見解)。第按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 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 給付。另按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 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 亦即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查:
(一)被告既均於相當時期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則依前開說 明,自視同自認原告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況原告所主張之 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國信託中小企業貸款約定書與貸 款申請書、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放款帳戶 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利率查詢資料、產品利率查詢資 料等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二)是被告宇崴公司既未依約清償前開本息且前開分期債務依 約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張家豪張明瑶為連帶保證人, 對債權人即原告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則依前開說明,原 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二、再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共同



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本院既為被告前開因連帶之債全部敗訴之終局判決  ,則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費用應命由被告連帶負擔,爰判 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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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崴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