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57號
原 告 BN000-A112104(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
被 告 李木傳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侵附民字第1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
民國114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0,00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
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裁判及其他
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如
確有記載之必要,得僅記載其姓氏、性別或以使用代號之方
式行之,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第1項
亦規定甚明。查本件原告主張其為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對
被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訟,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
不得揭露其真實姓名及住所等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爰將原
告之身分資訊以代號表示於文書,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
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7款
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係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嗣於民國114年6
月26日,具狀將請求金額變更為1,000,000元,並依不當得
利法律關係,追加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5,000元(見本院卷
第77頁)。經核原告上開所為,關於變更侵權行為之請求金
額部分,係減縮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另關於追加請求不
當得利部分,則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依照前揭
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在位於嘉義縣○○市○○路000巷0弄00號住處開設「○○宮老
太子」私人神壇(下稱○○宮),對外從事問事及收驚祭改等
宗教科儀事務。原告因自覺運勢不佳,乃於民國112年12月1
3日晚間7時12分許,以Instagram通訊軟體(下稱IG)傳送
訊息委請友人乙○○代向被告預約完成問事時段後,原告即於
同日晚間9時30分許,由友人丙○○駕車陪同抵達○○宮前,原
告獨自入內,丙○○則在外等候。被告在問事過程中知悉原告
遭逢感情及事業等挫折不順,竟對原告佯稱「需要進行碰觸
三點除黑氣儀式化解前男友所帶來霉運」等語,原告聽聞後
因徬徨無助表示尚待考慮而不置可否,惟被告於同日晚間10
時58分許,在屋外完成第三次祭改返回屋內之際,竟將左手
伸入原告連身裙下擺翻開內褲以手指進入原告陰道並稱是在
用手指吸取剩餘的黑氣,隨即引導原告至客廳另側單人座沙
發坐下,站在前方以沾水毛筆在原告胸部畫圈並以手撫摸其
胸部,再蹲下持黃布擦拭原告會陰部,以此違背原告意願方
式為強制性交行為得逞。待祭改儀式結束後,被告向原告表
示不能將儀式過程告訴任何人,並向原告收取費用5,000元
。嗣於同日晚間11時2分許,原告離開○○宮後因丙○○見其情
緒低落,經詢問原告認情狀有異而於翌(14)日訴警究辦,
始悉全情。
㈡因被告上開侵權行為,致使原告生理及心理均遭受重大創傷
,夜夜無法成眠,痛不欲生,甚至出現自殺意念及嚴重睡眠
障礙狀況,對原告日常生活及工作影響甚鉅;又原告之衣物
上確實驗出被告之DNA,然被告自始至終否認全部犯行,絲
毫無悔意,且被告配偶於法庭上對原告惡意污指偽證,構成
二次傷害,加深原告內心痛苦與創傷,也開始排斥兩性關係
甚至異性長輩,對於宗教信仰失去信心,顯致原告之身體、
健康及貞操受有損害,更受有嚴重精神上之痛苦,爰依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000,
000元之精神慰撫金。另除本件被告向原告收取之費用5,000
元外,先前被告有一次對原告進行祭改法事,並收取費用20
,000元,該2筆費用,乃係依被告所稱該等儀式對原告有幫
助云云,原告基於對宗教之信任與尊重才付款,然原告遭遇
本件性侵後回想給付費用之情境,反令原告更加自責與羞辱
,彷彿變相成為默許或助長被侵害之過程,心理創傷至今難
以平復,則被告收取該2筆費用並無提供等價或合法對價之
服務,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原告爰依民法第179條規
定,請求被告返還25,000元。
㈢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25,000元,及其中1,000,000元
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25,000元自114年6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
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答辯略以:
㈠關於本件被告涉犯妨害性自主罪嫌部分,雖經本院刑事庭認
定並論罪科刑,然被告已就此部分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
法院臺南分院審理中(114年度侵上訴字第745號),則被告
究有無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仍有未明,又經裁定移送
民事庭審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獨立之民事訴訟,毋庸
受刑事法院判決所認定之事實拘束。
㈡對於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被告均否認之:
⒈首先,原告並未提出其當日穿著之內褲供嘉義縣警察局水
上分局採驗微物跡證,鑑定有無被告碰觸該內褲後遺留之
DNA,以證明被告確有原告所稱之「翻開內褲後將手指插
入陰道」及「以黃布探入原告內褲內擦拭原告會陰處」等
侵權行為,殊不能僅憑原告單方面主張即予以認定。
⒉其次,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13年10月24日審理時證稱「(被
告說摸三點是在哪個環節?)米卦及收驚都結束之後,算
是在最後問事的祭改環節。」、「做完米卦後在走來走去
的過程中,第三趟回來後被告用手伸進我的大腿中間,我
以為被告是要把我的椅子拉近,但卻是直接把我的內褲翻
開。」、「(被告提到要碰觸三點,在妳說要考慮之後,
你們是否就開始去外面淨身再進到屋內的祭改流程?)對
。被告在第三次進到客廳時,就做出翻我內褲的動作,那
時候我坐在塑膠椅子上。」等語,依原告主張,被告以手
指性侵原告下體時,係坐於神明桌旁之木藤椅上,原告則
與被告面對面坐於塑膠椅凳上,此時原告端坐於椅上,除
因穿著連身裙且面對陌生男子而兩腳併攏外,下體亦與塑
膠凳椅面緊貼,若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倘驟然以手探入其裙
底,進而撥開其內褲以手指插入陰道,原告豈未受驚嚇而
自然繃緊身體?如被告於原告繃緊身體情況下以手指進行
上開妨害性自主侵權行為,難道不會刮傷其身體皮膚?又
,被告如以手指撥開原告內褲再侵入其下體,既已接觸其
內褲豈會不於內褲殘留皮屑組織?但原告竟僅提出當日穿
著之胸罩而不同時提出內褲供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採集
微物跡證,非不啟人疑竇?
⒊次之,本院刑事庭於113年7月16日準備程序勘驗監視器錄
影影像,可知兩造於112年12月13日22時57分37秒至22時5
8分03秒走出案發地點到門口外進行第三次祭改後返回屋
內、於23時01分48秒原告走出案發屋內、於23時02分07秒
原告搭乘之黑色轎車駛離等情,則兩造於第三次外出祭改
後之22時58分03秒返回屋內至原告於23時01分48秒走出案
發屋內,前後時間為3分45秒,該3分45秒時間除發生原告
所指之侵權行為外,尚包含被告要向原告收取7,200元,
而原告僅付5,000元及兩造第三次自○○宮門口走回屋內與
原告最後一次自屋內走到門口搭車離去等過程之時間,是
否合理,亦非無疑?此對照原告於偵查中供述「我當天是
穿棉質連身衣裙,甲○○就這樣把手指停留在我的陰道約1
分鐘,過程中都沒講話,我也不敢有任何反應」、「後來
又帶我去另一邊室內的沙發,讓我坐在沙發上,他站在我
旁邊,甲○○把手伸進我衣服裡,就直接捏我的胸部,他是
單手伸進我衣服內,先捏一邊再捏另一邊,捏很久,也是
不講話一直往門口確認,我也是嚇到不敢動,過了幾分鐘
,甲○○就叫我往後靠到沙發椅背」、「甲○○在我靠著坐下
時,就用雙手把我雙腿分開,把手又從下面伸入,用一塊
黃色的布擦我的下體,是伸進內褲內,我忘記他擦了多久
,大概也是幾分鐘,他把手從我裙子內伸出來」等語,尤
為顯然。
⒋再者,原告於112年12月13日晚間11時28分許,透過IG向乙
○○稱「就是手伸進去內衣裡面捏胸部,然後抓黑氣,再放
進布裡,然後他手指頭伸進陰道裡面吸那個黑氣再放進布
裡,然後再把布燒掉」等語,可知原告於案發當晚向乙○○
稱遭被告撫摸胸部及手指性侵下體後,被告有再點火燃燒
布之行為,然此與被告於第三次祭改完畢返回屋內後,即
無外出燃燒布之客觀事實不符,顯然該IG對話內容與客觀
事實亦非盡相符而得足採。
⒌最後,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13年10月24日審理時證稱「(妳
於警詢時稱被告的手是從領口伸進去內衣抓乳房,以及從
下方伸進衣服裡往乳房來回抓很多次,有無與事實相符?
)有,被告站在我前面做出抓胸部的事,擦拭下體時才蹲
著。」、「(妳方稱被告摸妳胸部時,你們兩個是站著面
對面,是否如此?)我們是兩個人面對面站著,但被告手
要伸進去之前是站到我的斜前方。」、「(被告把手伸入
妳的胸部時,伊的姿勢是站著,還是坐著?)坐著。」、
「(可否詳述被告對妳摸胸部的那一段?)那時候我坐在
沙發上沒有靠椅背,被告站在我面前用毛筆沾水,還有告
訴我沾的是水,然後在我胸部上面畫,接著手要伸進我衣
服裡面時是站到我的斜前方,這樣來來回回好幾次,後來
被告請我靠在椅背上並把腳打開,被告就用黃色布擦拭我
的下體。」、「(當妳坐在一人坐沙發上時,被告是否站
在旁邊摸妳胸部?)對,被告摸的時候是站著,我是坐著
。」、「(當時妳穿著連身長裙,被告是否從衣服領口處
摸到內衣裡?)對。」、「(除了從領口之外,被告有無
從裙下往上摸到胸部的狀況?)好像有,從領口處往下摸
胸部,也有從裙下往上摸胸部。」等語,然如原告係坐於
擺在辦公桌電視旁之單人沙發上,被告如何以站立姿勢自
原告裙底往上撫摸其胸部?且原告為坐姿,被告豈非要先
將手伸進裙底後再往上折才能碰觸其胸部?另原告內衣胸
罩下緣緊貼於身體,被告要從原告裙下往上摸胸部,縱使
緊貼其身體並竭盡所能地伸長手臂,恐怕也無從自原告所
穿連身長裙往上觸及其胸部,故原告所述被害過程不無違
反經驗法則,實令人難以遽信。
㈢又被告就本件祭改法事有向原告收受5,000元,但並未收受20
,000元,且原告提出之對話紀錄時間點是112年8月間,與本
件不吻合。該5,000元是祭改之對價,不構成不當得利。
㈣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
負擔;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關於強制性交侵權行為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12月13日晚間10時58分許,在○○宮
屋外完成第三次祭改返回屋內之際,竟將左手伸入原告連身
裙下擺翻開內褲以手指進入原告陰道並稱是在用手指吸取剩
餘的黑氣,隨即引導原告至客廳另側單人座沙發坐下,站在
前方以沾水毛筆在原告胸部畫圈並以手撫摸其胸部,再蹲下
持黃布擦拭原告會陰部,以此違背原告意願方式為強制性交
行為得逞等語,然為被告所否認。經本院調閱113年度侵訴
字第25號強制性交案件(下稱刑案)刑事偵審電子卷查明:
⒈被告開設○○宮對外從事問事及收驚祭改等宗教科儀事務,
而成年信徒原告因自覺運勢不佳,乃委請友人乙○○於112
年12月13日晚間7時12分許代向被告完成預約問事時段後
,原告隨即於同日晚間9時30分許由友人丙○○駕車陪同前
往○○宮,原告獨自入內由被告為其進行相關法事,丙○○則
在屋外等候,其後於同日晚間11時2分許,由丙○○駕車搭
載原告離去等情,業據原告於刑案指訴(見刑案偵553卷第
15頁至第21頁、本院卷一第183頁至第239頁、本院卷二第
63頁至第94頁)和乙○○(見刑案偵553卷第15頁至第21頁、
本院卷二146頁至第157頁)及丙○○(見刑案偵553卷第15頁
至第21頁、本院卷二第63頁至第94頁)與丁○○(見刑案警84
0卷第20頁至第22頁、本院卷一第183頁至第239頁)證述明
確,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刑案警840卷第12頁至
第13頁)、如附表二所示對話紀錄(見刑案警840卷第23頁
至第29頁、本院卷二第183頁至第263頁)及嘉義縣警察水
上分局113年9月5日嘉水警偵字第1130024062號函附勘查
照片(見刑案本院卷一第119頁至第135頁)與原告與乙○○間
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刑案本院卷二第105頁)可
佐,復經本院刑案勘驗監視器畫面結果如附表一所示(見
刑案本院卷一第73頁至第74頁、本院卷二第8頁至第10頁)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刑案警840卷第1頁至第4頁、偵55
3卷第43頁至第49頁、本院卷一第31頁至第39頁、本院卷
二第164頁至第169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為真。
⒉原告指訴被害經過平實可信
⑴原告就事發經過歷次證述如下:
①於113年3月4日刑案偵查中證述「我先前因感覺運勢不
佳經由友人乙○○告知其曾向被告問事感覺很準確,因
此介紹我去被告的○○宮問事改運。我在112年8、9月
間由前男友和乙○○陪我進入○○宮問事,當時被告沒有
觸碰我私密處的情形發生。後來我覺得自己常跑喪禮
沾到不好氣息想再去○○宮收驚,事發當日是丙○○陪我
去,因乙○○稱○○宮是私人住宅只讓找他問事的人進去
,因此丙○○開車載我抵達○○宮後在外等候沒有進入,
由我自己進入屋內問事。被告當時告訴我身上卡到不
好的東西,且聊天過程中向我表示我前男友很髒,因
為我和前男友有性行為因此影響到我,被告表示要觸
碰我的三點就是胸部和下體私密處才能化解,而且有
跟我告知手會伸進去因為要拿筆在我身上畫符做法可
能會不小心碰到,被告表示下體部分也會伸進去要吸
走黑氣,我當下聽到覺得很震驚因此向被告表示先不
要做要再想看看。接著被告就幫我進行我原本打算做
的收驚程序,被告帶我屋內到屋外共3、4次。最後那
次我被帶回室內時被告突然坐到我正前方的椅子手伸
到我下半身處,我本來以為被告是要把我的椅子拉靠
近被告,結果被告直接將手伸進我裙子下擺裡面,手
直接翻開內褲觸碰我下體並直接將手指插入我陰道內
,我很震驚嚇到很害怕不敢動也不敢有任何反應。其
後被告把手指伸出來,帶我去另一邊室內的單人座沙
發讓我坐在上面,被告站在我旁邊單手伸進我衣服直
接捏我的胸部,被告先捏一邊再捏另一邊胸部捏很久
,我當時也是嚇到不敢動。過幾分鐘後被告叫我往後
靠到沙發椅背,被告蹲下在我前面用雙手把我的雙腿
分開後將手伸進我的內褲用黃布擦拭我的下體後,手
從我的裙子內伸出來。我給被告費用後離開○○宮坐上
丙○○的汽車載我去他的住處,途中我在車上傳IG訊息
給乙○○,我有提到被告這次儀式很奇怪很不舒服,我
想要向乙○○確認她或是她認識的人有沒有也做過這種
儀式。等回到丙○○住處後,我有洗澡清洗身體。後來
是丙○○覺得怪怪的問我發生什麼事,我因此才講出這
件事。丙○○告訴我被告這個行為不是正常的宗教儀式
。我本來想說事情不要鬧大但覺得很噁心,丙○○認為
這個狀況不應該發生勸我去報警,因此隔天丙○○就直
接載我去報警」等語(見刑案偵553卷第15頁至第21頁
)。
②於113年10月24日及12月24日刑案審理時證述「我先前
就有在友人陪同情況下前往○○宮向被告問事的經驗,
我覺得被告斷事蠻準確的,因此很信任被告的專業。
事發當日我因工作遇到瓶頸,覺得做什麼事情都很不
順利,因此請乙○○幫忙告知被告我想要前去○○宮收驚
。當時我請丙○○載我去○○宮收驚問事,被告一開始像
以前一樣是先算米卦,就是被告先裝一杯米再用我的
衣服包住那杯米,被告拿著香及米卦在我面前搖晃後
把衣服打開看米上面的變化,接著就說明我問事情的
答案。其後被告有提到可以拿我對象的照片給他看,
我向被告表示已經與前男友分手,被告稱我前男友身
上有很多黑氣都傳到我身上來才會讓我的工作事業不
順利。被告對我表示要摸三點除黑氣且吸黑氣時會讓
我簽碰觸身體同意書,我覺得很奇怪但又覺得沒這樣
做可能不行,因為被告從宗教上認為說必須要這樣做
,但我當下沒有同意只有先試探性詢問過去的人有無
遇到這種情況,被告稱有過這種情形後我有表示『好』
,但這個『好』只是認同被告也有對別人做這件事情,
但沒有表示我當下就要做這件事,我只有跟被告說要
回去再考慮一下。其後被告就開始進行去外面淨身再
進到屋內的祭改流程,我們在收驚問事算完米卦後走
到外面燒金紙來回三次完成祭改淨身後,在第三趟回
來最後問事的祭改環節時,被告坐在木藤椅我則是坐
在塑膠椅,我們兩個人距離很近幾乎是面對面,被告
右手拿著米卦左手突然伸進我的大腿中間,我以為被
告是要將我的椅子拉近,但被告卻直接把我的內褲翻
開將手伸進我的內褲裡面,被告的手指進入我的陰道
深度差不多1個指節,至於實際深入幾個指節我分不
清楚,但我知道被告沒有把整根手指頭伸進去,被告
將手指伸進去停留後又拿出來,用黃布將手指頭擦乾
淨後又再伸進去重複這個動作三次,當時我因過去沒
有這種經驗被嚇到不知如何反應,我不敢動只有聽被
告說明現在是用手指頭吸剩餘的黑氣。當時丙○○人在
車上看不到屋內的情況,我嚇到不敢大聲求救而處於
急迫無助的情境。接著被告請我從塑膠椅移動到辦公
桌放電視旁的一張很軟有椅背的單人座沙發,我坐在
沙發上被告站在我面前用沾水的毛筆在我的胸部上面
畫圈後,被告用手伸進去抓我的左右胸部,其後被告
請我靠在椅背上並把腳打開,被告蹲下來拿黃布翻開
我的內褲擦拭我的會陰部,結束後我付完錢就離開。
我覺得非常噁心很害怕但不敢拒絕,我當下很害怕但
被告表示這是幫我改運的過程,當時我很相信被告的
專業沒有懷疑,我會很害怕是因為被一個陌生的人碰
觸。我離開○○宮時並沒有立即向丙○○反應剛剛發生的
狀況,因為我覺得丙○○不會相信而且怕他會生氣亂想
,當時我很相信被告所做的儀式,也沒有想要把剛發
生的事情告訴丙○○,但我離開時有傳IG訊息向乙○○表
示被告進行摸三點除黑氣儀式,我與乙○○對話時還沒
有覺得被侵犯只是覺得怪怪的,我是回去丙○○住處後
詢問丙○○是否相信宗教祭改,丙○○稱相信後我才說出
碰觸三點的事,但丙○○表示這不是正常的祭改已經侵
犯到我,當時我也沒有想到要報警才會先洗澡。隔天
丙○○就直接帶我去南新派出所,丙○○先下車詢問警察
表示這是性侵害行為就請我下車一起講案發經過,接
著警察通報後載我們去水上分局作筆錄」等語(見刑
案本院卷一第183頁至第239頁、本院卷二第63頁至第
94頁)。
⑵細繹原告前開歷次證述內容,就被告於上揭時、地對其
為強制性交行為及方式與經過等情前後供述大致相符,
並經檢辯雙方以鉅細靡遺之詰問過程原告亦盡可能回覆
詳盡,所述並無明顯瑕疵扞格存在,而經交互詰問之結
果未見有何猶豫不決、態度反覆不一之情事,倘原告係
虛捏情節嫁禍被告,實無可能對於受害過程歷次均就主
要情節證述吻合,若非親身經歷顯無法牢記被害情節。
⑶再勾稽如附表二所示原告與乙○○自事發當日晚間7時12分
起至翌日凌晨1時14分間長達約5小時對話紀錄,明顯是
原告先委託乙○○代為向被告預約問事完成預約後,因原
告對○○宮實際地點並不熟稔因而再由乙○○導引位置(見
刑案本院卷二第197頁),且在原告抵達後即先對○○宮外
觀拍照回確認處所無誤(見刑案本院卷二第105頁、第26
7頁至第271頁),其後彼此對話內容主題亦始終圍繞在
原告當日向被告問事收驚祭改等話題,其等對話內容自
然且前後邏輯連貫,顯非原告為求興訟提告所刻意製造
之對話紀錄。然而原告在同日晚間11時2分離開○○宮後
第一時間即向乙○○詢問「7200,但這次的很奇怪」、「
但是老師說阿東(註:指原告前男友)的這個,他的手要
伸進去我的下體才能除那個黑氣」、「可是我說好欸…
然後還有捏胸部手伸進去衣服裡面這樣然後說要去5-6
次」、「他說他之前也有辦過這樣的,但剛剛已經先用
了一次了欸…就很突然…」、「他本來說再約時間,我想
說好那還有時間想,結果老師剛剛突然就說等等先用一
次好了,不然你這個要這麼多次」、「就是手伸進去內
衣裡面捏胸部,然後抓黑氣,再放進布裡,然後他手指
頭伸進陰道裡面吸那個黑氣再放進布裡面,然後再把布
燒掉」、「結果剛剛突然就處理了,我本來是去處理卡
到的啊,但老師突然跟我講阿東這個」、「不不不,原
本就是講下次,結果從外面化完紙之後,老師叫我坐算
米卦那邊,然後手指突然就伸進內褲裡面了欸…這個真
的是突然的,我真的當下…就是傻住」、「他一開始有
先說喔!我才說下次再決定這樣這樣喔還有時間想,但
老師今天突然就幫我用了」、「因為他突然就開始了啊
…然後又挖的很進去…」、「我當下是驚呆…」等語,核
與原告於刑案偵查及審理時證述被害經過吻合,原告指
訴被害經過實無明顯反覆或前後矛盾之瑕疵可指。
⑷復觀諸如附表二所示對話紀錄,可知原告前往○○宮向被
告問事前即已慮及如未先行預約,恐將引來被告對其存
有不甚禮貌之負面觀感,因而向乙○○稱「不然今天可以
去嗎,只是我們沒有提前預約耶,不知道會不會很冒昧
」(見刑案本院卷二第203頁),且原告於被告法事尚在
進行中之晚間10時11分許,即因聽聞被告斷事準確而迫
不及待地向乙○○分享「(已回覆自己)(最近不知道是不
是去幫我妹站喪的場)這個你有先跟老師講嗎?」、「
幹…老師真的太神了」、「我起雞皮疙瘩」、「好神…」
等語(見刑案本院卷二第215頁),由此足見原告不僅向
乙○○以「老師」敬詞尊稱被告,且於對話中充分流露被
告斷事精確而對其專業能力十分信任,再佐以原告於晚
間11時2分許離開○○宮後隨即向乙○○稱「但這次的很奇
怪」、「他的手要伸進去我的下體」、「才能除那個黑
氣」、「然後還有捏胸部」、「手伸進去衣服裡面這樣
」、「然後說要去5-6次」、「一方面覺得怪怪的,但
一方面又覺得不用又好像不行…」、「如果你是我的話
你會用嗎」、「蛤乾…我就是不知道才問你的耶」、「
可是這件事我是不是不能跟別人討論這個問題…因為我
覺得別人聽也覺得奇怪」、「我想一想就是只能跟你討
論而已」等語,顯見原告當時與乙○○訊息往來主觀心態
,僅是面對被告突然其來之摸三點除黑氣儀式與其先前
接受被告收驚祭改法事經驗迥異,因而探詢乙○○是否亦
曾有接受除黑氣法事經驗,然經乙○○告以「你如果覺得
怪怪的不要就說不要,不要勉強自己」等語,已明確表
達或許被告本次為原告進行除黑氣法事程序確有疑義之
處後,原告仍向乙○○回稱「可是這樣會讓人家覺得我很
那個吧,一開始說好後來又說不好,感覺不相信人家」
、「因為已經觸碰過一次了,啊如果後面說不要不會很
那個嗎」、「我一方面又很怕老師亂想…」、「然後學
長現在看到我臉色怪怪的,我又不敢把這件事拿出來討
論不然他一定講老師神棍…」、「好,我明天說~因為感
覺真的很怪,除非旁邊有人陪我,不然我一定是真的覺
得很怪…」、「我先去洗澡,要趕在明天早上9.30之前
跟老師講但我明天要找學長陪我去,至少他在外面我會
比較安心…」、「就是去然後跟老師說看能不能隔著衣
服」、「就是至少我會覺得比較安全,就是見面講,我
順便把錢補齊因為我剛剛身上只帶5000」,顯然原告原
本仍有意願翌日依約再行前往○○宮由被告為其進行後續
法事,更擔憂因自己對於法事流程解讀錯誤致生誤會而
對被告有所不敬,且原告另向乙○○表示「但學長現在一
直煩我問我到底怎麼了」、「因為他知道我很相信老師
」、「我真的不敢講」、「講了我怕他回去揍老師」、
「我直接打電話跟老師說,昨天回來就是覺得這樣的接
觸我沒辦法接受,但是我很相信你只是可能沒有這樣跟
人家在接觸…心理會不太舒服,就是看還有沒有什麼方
法」,益見原告斯時仍對被告充滿敬畏之心並擔憂若向
丙○○如實陳述方才於○○宮內所生情事,可能丙○○會耐不
住性子而對被告暴力相向,由此可知原告明顯仍存有迴
護被告心態,更可見原告其實並無任何深究被告之意思
亦非出於對被告提起刑事訴追為目的。
⑸原告在離開○○宮後隨即向乙○○傳送IG訊息陳述被告對其
施以摸三點除黑氣法事經過所呈現之驚恐無助與憂愁,
顯然是原告面對未知宗教儀式之真摯反應,佐以如附表
二所示對話紀錄中原告對於被告所展現之虔敬心態,實
難認有何造假或刻意誣陷被告之可能,且以原告於事發
時已成年並無智識能力、判斷能力或表達能力不足或有
欠缺情形,若非被告於案發當日所為除黑氣法事與其先
前經驗不符且已達十分不尋常程度,原告實無意對外張
揚渲染其與被告於○○宮內互動經過,堪信原告證述內容
確係本於其記憶而力求貼近案發實情,並無刻意虛添誇
大情節欲入被告於罪之情形。
⑹原告(見刑案本院卷一第237頁)及丁○○(見刑案本院卷一
第201頁)與被告(見刑案本院卷二第166頁)均證(供)述
原告及被告彼此間未存有任何怨隙糾紛等不愉快情事,
且原告於審理時雖因憶及被害情節而有多次情緒激動講
話激烈且掩面哭泣等情形(見刑案本院卷一第214頁、第
220頁、第226頁),然其另以被害人身分陳述意見時亦
僅陳稱「希望被告可以得到應有的處罰」、「被告如果
有做的事情就自己承認,不要玩弄法庭」等語(見刑案
本院卷一第239頁、本院卷二第78頁),而未請求應對
被告量處重刑,參以原告於刑案偵查及審理中均已具結
擔保所言屬實,若非確有其事焉有可能甘冒誣告或偽證
處罰風險,刻意構詞誣陷被告致自身面臨刑事司法之追
訴及審判,更難認其有誣指被告之動機與必要,是原告
所證內容當具相當可信性而證明力甚高,自屬平實可信
。
⒊原告指訴內容有下列證據可資補強,堪信真實
⑴丙○○及乙○○證述為適格補強證據
①證人陳述之證言組合,其中轉述聽聞自被害人陳述被
害經過者,因屬於與被害人之陳述具同一性之累積證
據,固不具補強證據之適格;但依其陳述內容,如係
以之供為證明被害人之心理狀態,或用以證明被害人
之認知,或以之證明對聽聞被害人所造成之影響者,
由於該證人之陳述本身並非用來證明其轉述之內容是
否真實,而是作為情況證據(間接證據)以之推論被
害人陳述當時之心理或認知,或是供為證明對該被害
人所產生之影響,實已等同證人陳述其當時目睹被害
人之情況,其待證事實與證人之知覺間有關聯性,自
屬適格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509號
判決意旨參照)。又性侵害犯罪具有隱密性質,未必
有第三人親見其事,若加害人否認犯行,往往淪於雙
方各執一詞之困境,故若有證人陳述其於案發後親見
被害人之身體跡證暨相關當事人對該性侵害事件之反
應,足以增強被害人證述之憑信性者,自非不得作為
被告犯罪之補強佐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571
號判決意旨參照)。
②丙○○於刑案偵查及審理時均證稱「我與原告是同事關
係。事發當日原告因工作不順請我開車載她前往○○宮
問事,本來我也想要一起問事,但原告幫我詢問乙○○
後轉達○○宮是私人住宅要事先預約,因此我在外面等
候並沒有進入屋內。原告問事結束離開○○宮上車後,
我覺得原告與問事前情緒差很多感覺很低落,因為原
告還沒下車前我們還會講話聊公事且精神狀況都還正
常,但問完事後突然就不講話問什麼都不回答,我看
的出來原告應該是有發生事情。我當時看原告心情不
好經其同意就開車去我住處,到家後原告問我有無宗
教信仰,在我表達關於宗教的想法後,原告提到她在
○○宮所發生包括被告把手伸進其內衣及下體的事情,
原告稱被告向她說明這是祭改去霉運的一種宗教儀式
。原告講述這些過程時表情是很悲傷的有流淚哭泣,
我當下一直說服原告這不是正常的狀況,但原告當時
沒有提到想要報警,是我建議不要再去○○宮應該先去
派出所詢問,因此隔天我載原告去南新派出所詢問警
察後就決定直接報警」等語(見刑案偵553卷第15頁至
第21頁、本院卷二第63頁至第94頁)。
③乙○○則於刑案偵查及審理時證述「我自己覺得○○宮神
明有照顧我,也覺得去向被告收驚問事蠻有用,因此
才會介紹原告去○○宮問事。原告第一次去向被告問事
時我有與被告當時的男友一起陪同前往。事發當日這
次則是原告有去殯葬業幫忙擔任禮生,好像有卡到覺
得運勢不佳不舒服,因此請我幫忙向被告預約問事。
後來原告有傳送訊息向我表示被告說她下面有黑氣要
幫忙處理,原告表示被告要摸三點但其稱還要考慮,
結果當天被告就猝不及防的對原告做出此行為,當下
我很錯愕認為怎麼會發生這種事情,當然我也有安撫
原告的情緒。原告所述除黑氣情節我自己沒有遇過,
因此我才會回復原告如果覺得怪怪的就不要勉強。我
和原告如附表二所示對話紀錄是在討論事發當日被告
對原告所做祭改行為,原告經過此事後想到還是會覺
得很噁心,身心也受到影響」等語(見刑案偵553卷第
15頁至第21頁、本院卷二第147頁至第157頁)。
④勾稽丙○○及乙○○上開證述內容,核與原告指訴被告對
其告稱需要施以碰觸三點除黑氣儀式化解霉運且已經
表明尚待考慮,惟被告未經其同意即以手指插入陰道
並以手摸胸部及持黃布擦拭會陰部等性侵害過程均能
相符,且上開各該證人證述內容並非僅有轉述原告指
訴案發過程,並有其等親自見聞原告於遭受被告性侵
害行為後身心受創惶惶不安之情緒低落及哭泣等真摯
性情緒反應,此核與一般遭受性侵害女子事後之反應
相當,佐以原告離開○○宮後向乙○○傳送IG訊息詢問除
黑氣法事程序與經丙○○詢問詳情後認事有蹊蹺,因而
於翌日即陪同原告前往派出所查證報警與前往嘉義長
庚醫院檢傷等情節,此等情況證據(間接證據)均足
為原告指訴內容補強證據,堪認原告證述內容與事實
相符。
⑵參酌原告於事發後翌日即行前往嘉義長庚醫院檢傷,經
檢查醫師採集原告穿著胸罩並將被告唾液送均送請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論為【⒈原告陰道深部棉棒
檢出一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與涉嫌人甲○○型別不
同,可排除其來自涉嫌人甲○○。⒉原告胸罩採樣正面內
外側微物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檢測結果為混合型,
不排除混有涉嫌人甲○○與結論⒈證物型別來源者或與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