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2號
CYDV,114,訴,22,2025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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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碧桃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中堅

江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
上訴人之上訴聲明觀之,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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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