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28號
CYDV,114,補,328,2025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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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8號
原 告 吳珮綺
被 告 汪欣怡


李浚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
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
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
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
;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
以萬元計算。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
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
過原額數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亦有規
定。而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前開規
定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並報請司法院准予核定),因
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部分,裁
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逾10萬
至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3;逾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
之1。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9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4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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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