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14號
CYDV,114,補,314,2025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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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4號
原 告 陳幸慧
訴訟代理人 許恩典
被 告 許宏新
沈慧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2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2,02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 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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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