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4號
原 告 陳幸慧
訴訟代理人 許恩典
被 告 許宏新
沈慧英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
坐落原告所有嘉義市○○段000地號土地上、占用面積約5平方公尺
之鐵皮違建除去,並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而上開土地之公告土
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為新台幣(下同)27,951元,則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139,755元(計算式:27,951×5平方公尺=139,755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2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