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6號
原 告 楊育成
訴訟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
被 告 林桂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9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020元,逾期駁回其訴
。
理 由
一、按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2項)。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嘉義縣○○鄉○○村○○街00號房屋騰
空返還予原告」,此有原告起訴狀可證。經查,前開房屋之
課稅現值為138,900元,有嘉義縣財政稅務局114年6月27日
嘉縣財稅房字第1140117088號函可證,爰依此核定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138,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2,0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