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許智成
相 對 人 曾敏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金額新臺幣149,612元後,本院114年度司
執字第20577號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6
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調解或撤回起訴前,
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0577號債務執行
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相對人所持之執行名
義為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陳林宜伸事務所109年度嘉院民公
宜字第2162號公證書及109年度嘉院民公宜字第2216號公證
書(下稱系爭公證書),然系爭公證書記載之債權債權關係
,業經聲請人清償完畢,聲請人已於民國114年7月18日依法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
聲請裁定准許聲請人提供擔保後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
行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
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
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
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
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
,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
抗字第442號、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停止系爭
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乙情,業據提出民事起訴狀影本為
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訴字第562號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系爭執行事件等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既已依法對
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堪認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所定之事由,其聲明願供擔保聲請停止執行,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㈡相對人於114年4月18日以系爭公證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
執行,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請求事項如附表一
所示,則計至聲請強制執行前1日即114年4月17日止,其已
發生之債權總額為664,941元(詳如附表二所示),本院認
相對人因停止系爭執行事件而未能即時受償所受之損害為其
債權額664,941元延後受償期間之利息損失,又上述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未逾150萬元,為不得上訴第
三審之案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
二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2年6個月,
則該案審理期間約需4年6個月(即4.5年),據此預估相對
人因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及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延後期
間所損害之利益,依法定利率(週年利率5%),計算適當之
擔保金額為149,612元(計算式:664,941元×5%×4.5年=149,6
1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本院認本件停止執行之擔保
金額,應酌定以149,612元為相當,爰酌定如主文所示。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嘉祺附表一(單位:元/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約定清償日 迄至112年2月22日止積欠之本金 年息及利息計算期間 違約金計算期間 備註 1 701,750元 109年12月21日 0元 (已全部清償) 無 自109年12月22日至112年2月22日止(計793日),按日以本金每萬元5.5元計算,共306,060元(計算式:701,750×5.5/10000×793) 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陳林宜伸事務所109年度嘉院民公宜字第2162號公證書 2 450,900元 109年12月21日 91,556元 16%;自112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1.自109年12月22日至112年2月22日止(計793日),按日以本金每萬元5.5元計算,共196,660元(計算式:450,900×5.5/10000×793) 2.自112年2月23日至全部清償日止,按日給付50元(計算式:91,556×5.5/10000) 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陳林宜伸事務所109年度嘉院民公宜字第2216號公證書
附表二(單位:元/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被告主張之執行債權額 備註 1 違約金 306,060元 附表一編號1 2 本金 91,556元 附表一編號2;自112年2月23日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前1日即114年4月17日止為2年又54日(即784日)。 3 利息 31,465元 【計算式:91,556×(2+54/365)×16%=31,46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4 違約金 196,660元 5 違約金 39,200元 (計算式:50×784=39,200) 合 計 664,9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