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984號
聲 請 人 台電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侯明輝之債權人,而侯明
輝業於民國107年4月2日死亡,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
規定請求法院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以釐清繼承法律關
係等語。
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1人已依第1項開具遺產清冊陳
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
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
3項、第115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侯明輝(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地:嘉義縣○○鄉○○
村0鄰○○○00號)於107年4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即三女侯淑
梅於107年6月1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07年度繼
字第709號准予備查;其繼承人即長女侯美如於107年6月1日
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經本院以107年度繼字第713號裁定為
公示催告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各該民事卷宗核閱
無訛。是被繼承人侯明輝之繼承人既已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人再向本院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即無必要,
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