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976號
聲 請 人 蔡世惠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蔡世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一、本件拋棄繼承應予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蔡世惠為被繼承人蔡世玉之胞妹
,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14 年5 月30日死亡,聲請人自
願拋棄繼承權,並提出被繼承人戶籍謄本(現戶部分含非現
住人口)、繼承系統表、聲請人現戶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
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遺
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
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
有明文。是以,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之前提,必須聲請人
於聲明時業已取得繼承權,倘聲請人並未取得繼承權,當不
得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序有
繼承人時,後順序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
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被繼承人蔡世玉(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鄉○○村00鄰○○○
村00號)於114 年5 月30日死亡,聲請人蔡世惠為被繼承人
之胞妹,為第三順序繼承人,此有被繼承人戶籍謄本(現戶
部分含非現住人口)、繼承系統表、聲請人現戶戶籍謄本等
件在卷可查。而被繼承人蔡世玉尚有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直
系血親卑親屬即長女蔡佳勲(已聲明拋棄繼承);次女蔡佳
如(已聲明拋棄繼承)所生之長女郭又菁(已聲明拋棄繼承
)、長子郭軒甫(已聲明拋棄繼承);三女羅雅詩(已出養
);四女蔡怡君(已聲明拋棄繼承)所生之長子高健維、長
女潘昱婷(已死亡)為繼承人,其中繼承人高健維並未聲明
拋棄繼承乙節,有本院索引卡查詢、高健維之現戶戶籍謄本
影本等件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先順序之繼承人高健維
既未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是聲請人蔡世惠即非現時合
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
聲明拋棄繼承,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