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867號
聲 請 人 郭秀娟
上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
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之費用,關係
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
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陳報被繼承人郭德祥之遺產清冊事件
,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6 月2
日以嘉院弘家立114 繼字第867 號函,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
5 日內,應補正聲請程序費用、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釋明未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聲請之原因及相關證明文件,惟聲請人於114 年6 月4 日
收受前開通知函後,迄今逾期未補正,此有本院通知函、送
達證書、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故依上開
規定,聲請人之本件聲請即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