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1037號
聲 請 人 陳虹茵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陳東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地:嘉義縣○○鄉○○000號
)於114年4月19日死亡,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長女,為繼承
人。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
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陳東吉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