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行選定監護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4年度,249號
CYDV,114,監宣,249,202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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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張OO

代 理 人 楊漢東律師
相 對 人 張OO


關 係 人 張OO

蔡OO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受監護宣告之人張OO之監護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一、改定聲請人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甲○○(男、民國00年
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二、指定關係人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甲○○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姊,相對人前經本院109
年度輔宣字第12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由相對人之兄
張OO擔任監護人,張OO之妻即關係人丁○○擔任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惟原監護人張OO於民國114年5月9日死亡。據此
,原監護人張OO已無從行使監護人之工作,且原監護人擔任
監護工作期間對相對人財產管理狀況,從未對兄弟姊妹加以
說明;張OO死亡後詢問其配偶丁○○關於相對人財產管理之事
,亦未獲回應。相對人之父母已過逝,最近親屬為兄姊等人
,均出具同意書同意選任聲請人為監護人,並選任關係人乙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爰聲請改定由聲請人擔任相對
人之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
之規定;監護人死亡、經法院許可辭任或有民法第1096條各
款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民法第1094條第1項之監護人者
,法院得依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其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
主管機關、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
之監護人;法院依民法第1094條第2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110
6條及第1106條之1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13條、第1106條第1項第1款
、第1094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111條之1之規
定,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
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
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
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
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
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
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
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1亦分別規範甚明
。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且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張OO(113年9月16日亡)、張OO(114年5月9日
亡)之戶籍資料,並調取本院109年度輔宣字第12號案卷查
閱屬實。相對人之最近親屬現生存者為兄姊即聲請人丙○○、
關係人乙○○及訴外人張OO、張OO等人。  
㈡、本院審酌原監護人張OO已於114年5月9日過世,又關係人丁○○
是本於張OO妻之身分而擔任原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與相
對人間僅為姻親關係,非最近親屬。聲請人、關係人乙○○與
相對人為手足至親關係,相對人最近親屬均出具同意書表明
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關係人乙○○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有同意書在卷可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同住嘉義地區
,具有照顧、管理財產事宜之便利性,認改由聲請人及關係
人乙○○分別擔任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較能符合
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改定聲請人及關係人乙○○各為受監護
宣告人甲○○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規定,於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丙○○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財產,應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乙○○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
院,於此之前僅得對受監護人財產為必要之管理,併此指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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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