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李彥憲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日盛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受讓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免責,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李彥憲應予免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4月向鈞院聲請消費者債
務清理事件清算程序,業蒙鈞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
裁定自111年6月28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復於111年11
月10日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確
定,並於112年1月30日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4號裁定
聲請人不予免責確定在案,合先敘明。
(一)聲請裁定免責之依據及理由:
1、聲請人於111年4月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聲請清算
程序,嗣後於111年6月28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有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權表;又於111年11月10日以111年度
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確定,並於112年1月
30日裁定「⋯,聲請人既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本文所定不應免
責之事由存在,...,本件應予聲請人不免責,爰裁定如主
文。至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聲請人繼續工作並清償
債務,達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
額均達期應受分配額,或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
之20%以上者,依消債條例第141條或第142條之規定,可再
行聲請法院裁定免責,附此敘明。」(111年度消債職聲免
字第24號),合先敘明。
2、關於各普通債權人分配總額已達「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
處分所得」扣除「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說明如下
:
⑴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收入所得為新臺幣(下同)622,521元,
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必要支出為612,912元。
⑵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所得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計算式
為9,609元:
所得金額622,521元-個人必要生活費用612,912元=9,609元
。
⑶故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處分所得扣除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後
尚餘9,609元。
3、聲請人清償額:
於112年4月間裁定不免責後,至今陸續盡力清償債務金額共
計230,616元【註:債務人於112年4月至114年3月實際已經
清償數額,合計應為230,664元】。有聲請人繳款明細影本
可資為憑。
(二)綜上所述,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
,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
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
年間,可處份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
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另同法第141條「債務人
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
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今聲請人已繼續清償債務,並達
各普通債權人均達應分配額。為此,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41條之規定,具狀向釣院聲請免責。
二、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
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
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
,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
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同條例第141條第1項
規定:「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
,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
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因此,債務人如
果是於法院為債務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再繼續清償者,
所清償之最低金額除至少必須要以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
可處分之所得扣除債務人之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為清償之
外,還必須要同時具備使各普通債權人的受償額均達其應受
分配額時,始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三、本院經通知債務人及債權人就債務人是否應予免責一事表示
意見,茲彙整兩造意見如下:
(一)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就債務人免責之聲請,實有損陳報人之債權,遂反對其免責
之聲請,其餘皆依最大債權銀行所陳之意見,懇請鈞院予以
不免責之裁定,以維債權。
(二)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債務人聲請清算程序,至清算程序終止,債權人即陳報人皆
未受償,然免責制度係使經濟陷於困境之債務人在經濟上得
以復甦,以保證其生存權最後之救濟手段,然為避免債務人
濫用清算程序規避債務應負擔之償還責任,懇請鈞院依職權
調取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如債務人有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之情事,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
2、查債清條例宗旨欲使誠實勤奮之債務人積極清償債務,更應
積極與債權銀行協商,盡力清償,而非逕圖消債條例規避債
務,實嚴重損及債權人債權受償之權利,為此,請鈞院駁回
債務人免責之聲請。
3、本行於112年2月24日不免責裁定確定後迄今已受償20,160元
。
(三)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受讓人):
「債務人因第一百三十三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
,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
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141條定有明文,揆其立法意旨,係為了鼓勵債務人
努力清償債務以獲免責,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或撤銷免責之
裁定確定後,債務人如能繼續清償債務,各債權人之債權應
已獲相當程度之保障,自宜賦予重建之機會。惟法院為裁定
時,仍應斟酌債務人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
一切情狀,而為准駁,並非當然予債務人免責。查自債務人
清算不免責確定後迄今,陳報人迄今受償23,184元。尚祈
鈞院審查債務人之還款比例是否已達上開條例所載之情事,
並依職權予以裁定。
(四)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債務人經鈞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第24號以133條規定
裁定不免責確定在案,本行自112年2月17日不免責裁定確定
後迄今本行僅受償11,784元,債務人未清償全部債務,依法
應不予免責。
(五)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請鈞院依職權調查債務人是否有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33、134條之情事,並裁定債務人不免責。
(六)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陳報人截至114年3月6日止共計受償42,120元,合先陳明。
2、另就債務人是否應予免責ㄧ事,呈請鈞院逕依職權為裁定,陳
報人尊重鈞院之裁定,併予敘明。
(七)債務人:
希望法院准予免責。
四、經查,本件債務人李彥憲經本院於111年6月28日以111年度
消債更字第13號裁定債務人自111年6月28日下午4時起開始
清算程序,並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嗣後經本院
司法事務官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裁定終止清算程
序,並於111年11月10日確定。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本院民事
執行處111年11月14日函可佐。本件債務人李彥憲雖經本院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確定,惟因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09
年4月至111年3月間收入,共計622,521元;債務人聲請清算
前二年自己及依法受扶養者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共計612,
912元。因此,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可處分之所得扣除
債務人之必要生活費用後,尚餘9,609元(計算式:622,521
元-612,912元=9,609元)【參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
4號裁定】。而查,本件普通債權人在於清算程序中均未受
償,因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
分所得扣除自己及受扶養者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有消債條
例第133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因此,本院前曾經於112年1
月30日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4號裁定債務人李彥憲不
予免責。
五、復查,債務人經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4號裁定不予
免責後,至今陸續清償債務金額,合計總共230,664元。有
債務人繳款明細可佐【詳附件繳款帳號】。債務人繼續清償
已經逾9,609元以上之數額;而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
也均已達其應受分配額(詳附表)。
六、綜據上述,本件債務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之
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已經達該條規定之
數額;而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也均達其應受分配額以上
之金額。因此,本件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免責,符合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毅麟【附件】: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表總額 債權表比例 債務人最低應清償金額 及各債權人應受分配額 112年4月-114年3月 實際已經清償數額 1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87,090元 8.74% 840元 20,160元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受讓人】 445,040元 10.05% 966元 23,184元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6,325元 5.11% 491元 11,784元 4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42,171元 3.21% 308元 7,392元 5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559,050元 12.62% 1,213元 29,112元 6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09,107元 18.26% 1,754元 42,120元 7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22,072元 27.59% 2,651元 63,624元 8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39,091元 14.43% 1,386元 33,288元 合計 4,113,370元 100% 9,609元 230,6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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