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69號
CYDV,114,消債更,69,2025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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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曾美燕
代 理 人 李政昌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曾美燕自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
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957,305元之無擔保債務。聲
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
。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
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債務總金額則有957,
305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
、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
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
,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
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1月17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
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4年度司消
債調字第22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
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
人清冊、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
」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富邦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額表等資
料佐參。經審核結果,聲請人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詳附表)。又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無
從事營業活動,所負無擔保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
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聲請人亦無債務清理
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
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因此,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 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附表: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14年度司消債調字22號)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957,305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務數額之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40,027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9,906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371元。以上金額,合計585,304元。   總金額合計:1985,304元 ②未陳報債務數額之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債務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之記載數額計算,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0,000元、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00,000元。以上金額,合計400,000元。 ③債務人請求增列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元(聲請人擔任女兒之保證人的債務;因女兒逾期未清償,聲請人現在已經被催繳)。   4 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 29,400元(工廠作業員) 5 債務人每月費用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7,076元 在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的最低生活費為15,515元的1.2倍亦即18,618元之數額範圍內。 扶養費用:8,538元 扶養未成年子女一名(四女於00年0月出生)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40,254元 ①存款:275元 ②保單價值準備金:  富邦人壽的保單兩張,保單價值準備金分別為1,760元、38,219元,合計39,979元。 ③汽車:車牌號碼0000-00(西元2004年出廠)的汽車一部,因車齡已逾20年以上,殘值甚微,故不計入債務人財產總額內。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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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