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14年度,33號
CYDV,114,抗,33,202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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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33號
抗 告 人 吳重賓
相 對 人 甫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書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14年5月21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14年度司拍字第60號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
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
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法院僅就其提出證明有抵押
權存在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
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
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
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
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
第270號裁定要旨、84年度台上字第1243號判決要旨、51年1
0月8日民刑庭總會決議(三)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主張抗告人向相對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1,500,000元,並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
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給相對人,經登記在案,嗣因抗
告人自民國114年3月起即未給付利息,依約喪失期限利益,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1,500,000元及其利息、違
約金云云,而聲請拍賣抵押物。然抗告人迄今均有依約清償
利息,每月轉帳至相對人指定之銀行帳戶,此有114年1月至
6月轉帳紀錄可佐,並無相對人所稱自114年3月起未給付利
息等情,則抗告人尚未喪失期限利益,借款債權無法視為全
部到期,相對人實行上開抵押權並無理由,爰依法提起抗告
,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相對人則以:原裁定經本院依法審查一切必備聲請拍賣抵押
物之文件、證物,並無任何違誤之處;抗告人主張其於114
年1月至6月均有依約繳納利息,應未喪失期限利益等語,顯
然不符事實,蓋抗告人於113年4月10日向相對人借款,約定
每月10號需繳納利息,若有1期遲繳、未繳即喪失期限利益
,而抗告人於113年9月10日即未繳納該期利息,相對人先後
於113年10月、12月寄發臺北松山郵局669號及814號存證信
函(按814號存證信函於原審已提出)通知抗告人其已屬違
約且喪失期限利益,並要求抗告人即刻依約清償所有借款本
息,是抗告人主張其於114年1月至6月有按月繳納利息,並
據此主張其未喪失期限利益,顯然無理,其抗告理由顯然違
背法令,懇請駁回其抗告等語。
四、經查,相對人於原審以抗告人於113年4月10日向相對人借款
1,500,000元,並以系爭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3,000,000元之
抵押權予相對人,經依法登記在案,詎抗告人自114年3月起
即未給付利息,依約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
積欠1,5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等情,並提出金錢借貸契約書、本票、土地、建築改
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臺北松山郵局81
4號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系爭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等影
本為證。原審依相對人提出之上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相
對人主張前開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
期而未受清償乙情,足堪認定,是原審據此准許相對人拍賣
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合。抗告意旨以前揭情詞指摘原裁定
不當,核屬對於實體權利存否之爭執,並非本件裁定程序所
得審究,依首開說明,自應就其爭執之實體事項,另行起訴
,以資解決。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即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又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
應一併確定其數額;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
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及同
法第2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業經駁回在案,依
上開法條規定,本院應予確定程序費用額。茲因抗告人提起
本件抗告,除繳納抗告費1,500元外,未有其餘程序費用之
支出。是以,本件應由抗告人負擔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1,50
0元。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
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李文輝                 法 官 黃茂宏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附表(土地): 114年度抗字第3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水上鄉 忠和 853 146.67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抗字第33號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合計 001 220 嘉義縣○○鄉○○村○○000號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二層 49.63 49.63 99.26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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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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