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4年度,7號
CYDV,114,家親聲,7,2025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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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丁○

代 理 人 蕭道隆律師
唐淑民律師
相 對 人 戊○○(即丙○○之繼承人)


甲○○(即丙○○之繼承人)


乙○○(即丙○○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廖元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戊○○、甲○○、乙○○為相對人丙○○之承受程序人,續行本
件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前開規
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
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80條及第188條規定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規定甚明。而
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再請求返還代墊親屬扶養費
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應依家事非訟程序處理。
二、經查,被繼承人即本件之相對人丙○○於民國114年2月3日死
亡,其繼承人為配偶戊○○、子女甲○○、乙○○,有除戶謄本及
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又查無繼承人向法院聲明拋棄繼
承,亦有雲林地方法院(即相對人丙○○戶籍所在地之管轄法
院)114年6月27日雲院仕家悅決114家詢116字第1149006690
號函在卷可查。茲因迄今無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
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戊○○、甲○○、乙○○承受訴訟,
並續行本件程序。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 ,民事訴訟法
  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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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