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4年度,6號
CYDV,114,家繼訴,6,202507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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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
原 告 何○○ ○○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玟律師
被 告 何○○(兼被告何○○之承受訴訟人)


何○○(兼被告何○○之承受訴訟人)


前列何○○、何○○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被 告 何○○(已於民國114年4月27日死亡)
關係人 即
特別代理人 吳惠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4年4月9日所為「選任吳惠珍律師為被告何○○於本
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分割遺產事件之特別代理人。」之裁定
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受理本件114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分割遺產事件,前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裁定選任吳惠珍律師為本件被告何○○
之特別代理人。茲因被告何○○已於114年4月27日死亡,
  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故本件已無被告何○○特別代理人
之必要,原裁定既失依據,自應予撤銷。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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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