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財管字第3號
聲 請 人 翁文覺
相 對 人 方克偉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失蹤人方克偉財產管理人,聲請裁定管理報酬
及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之管理報酬及費用核定為新臺幣30,428元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方克偉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2年度司財管字第8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失蹤人方克偉之財產管理人。復經鈞院以
114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民事裁定撤銷財產管理人,為此聲請
就已管理之事務裁定管理費用及報酬等語,並提出本院裁定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函、本院民事執行處函、存摺封面、扣
繳單位設立登記書、墊付費用單據影本等為證。
二、按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
係,管理事務之簡繁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
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53 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據財政
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
管理報酬之請求基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點五之規定,以失
蹤人方克偉之財產執行所得總額新臺幣(下同)3,931,000
元,請求報酬59,393元。關於本件財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
本院參酌聲請人就原失蹤人之財產管理期間,確實善盡查核
管理之責。惟本件財產管理人於失蹤人名下土地均已拍定後
,始被選任確定開始管理事務,辦理土地管理人登記、辦理
房屋變更納稅義務人登記、開立帳戶接收執行分配餘額887,
567元等,相較於其他通常之財產管理事務如:聲請公示催
告、清查被管理人之財產債務、申報並繳納土地增值稅、辦
理共有物所有權分割登記及標示變更登記、查封、鑑價、拍
賣、及款項分配、結清存款帳戶及歸屬國庫等事項,繁簡程
度尚屬有別。考量本件財產管理人職務內容尚非複雜,斟酌
失蹤人財產之價值、聲請人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
,核定本件財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30,000元,即屬適當。
另聲請人已代墊之管理費用計428元,有提出相關收據影本
為證,故本件管理報酬及費用合計為30,428元。至上開財政
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係針對財政
部國有財產署為執行法院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所屬
各分署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案件所訂定,非以法院裁定失
蹤人財產管理人管理報酬為規範對象,況僅屬行政規則性質
,其本無拘束法院之效力,本院自無從採納,附此敘明。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