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78號
CYDV,114,司繼,78,202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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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洪彩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宋瑞臨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宋瑞臨(男、民國00
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2年3月29
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住○○市○區○○里0鄰○○街000巷00號)之
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宋瑞臨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宋瑞臨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揭示
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
,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
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宋瑞臨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民法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又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
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1178條第2項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宋瑞臨欠繳地方稅計10,986元
,惟於民國102年3月29日死亡,查無配偶及第一順位繼承人
,僅查得第二順位繼承人姓名,茲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
選定遺產管理人,俾利辦理稅捐債權之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函、繼承系
統表、戶籍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建
物查詢資料,及欠稅查詢情形表附卷為憑,故聲請人以利害
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宋瑞臨之遺產管理人,核與
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按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
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又按非公用
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管理機關,民法第1185條、
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宋瑞臨已
無法定繼承人,復未準用民法第1177條之規定選定遺產管理
人,而被繼承人尚遺有不動產,又聲請人係以宋瑞臨滯欠地
方稅提出本件之聲請,為使被繼承人遺產之處置順利進行,
並考量遺產管理之專業性與公平性,本院認選任財政部國有
財產署南區分署為本件遺產管理人為適當。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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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