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冼文進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冼金滿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
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 元,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五條之定有明
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
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冼金滿之遺產管理人事
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通
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繳。而上開通知已於7月10日送達聲
請人,惟聲請人迄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本件
聲請既未繳納程序費用,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