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70號
CYDV,114,司繼,70,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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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70號
聲 請 人 柯郁詩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續為管理被繼承人莊蕎菊遺產之報酬酌定新臺幣30,000元

聲請人續為管理被繼承人莊蕎菊遺產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為新臺幣
1,000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莊蕎菊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0月聲請遺產管理人酌
定報酬,並於同年11月17日裁定確定報酬為新臺幣(下同)
35,000元,因而向貴院聲請111年10月後迄今之遺產管理人
報酬及代墊之費用,共計為76,010元等語,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為證。
二、按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就被繼承人遺產之數量、
價值、遺產管理人擔任期間、已為及將為管理行為之繁簡、
付出心力等一切情狀為通盤之考量。查聲請人執行遺產管理
人之職務,前已向本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本院以11
1年度司繼字第92號民事裁定酌定其管理遺產報酬35,000元
等事實,經本院調取該案卷核閱無誤;然查,聲請人自111
年10月迄今所為管理行為,大部分為收取及整理公文,核該
管理行為係屬簡易,故聲請人聲請續為酌定上揭管理期間之
報酬,雖有理由,應予准許,惟聲請人請求72,000元之遺產
管理報酬,衡情以觀,其請求數額實屬過高,爰酌定其續為
管理遺產之報酬為30,000元;至於,聲請人請求之管理報酬
逾前開範圍部分,因相關報酬費用之酌定,不受當事人聲明
之拘束,無庸另為駁回之諭知,附此敘明。又聲請人提出支
出相關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在卷為憑,足堪採信,爰核定如
主文所示之費用,並由被繼承人遺產中優先分配。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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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