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98號
CYDV,114,司拍,98,2025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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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新港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秀安


相 對 人 鄭文毅

相 對 人 鄭文安

債 務 人 鄭仲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另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
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鄭仲佑於民國(下同)108年6月4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
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
債權確定期日138年6月2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
定,並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鄭仲佑偕同相對人鄭文
毅為連帶保證人於108年6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3,5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23年6月11日止,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應即
清償全部借款。詎債務人鄭仲佑屆期未依約繳款,依約定上
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2,347,073元及利息、違約
金未清償。又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已於108年11月14日
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鄭文毅鄭文安,然不影響聲請人之
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借據、新港鄉農會授信約定書、放款戶交易明細
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另本院於114年6月19
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等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
及債務人等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98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民雄鄉 崙子頂 917 4,109.00 全部 相對人鄭文毅鄭文安之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1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98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 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備考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合 計 001 393 嘉義縣○○鄉○○村○○○00號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農舍,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 89.50 89.50 179.00 全 部 相對人鄭文毅鄭文安之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1 002 393-1 嘉義縣○○鄉○○村○○○00號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豬舍、堆肥舍,磚木構造,1層 978.31 978.31 全 部 相對人鄭文毅鄭文安之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1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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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