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蔡正仁
相 對 人 張景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9月9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3年12月
8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業經
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迭經催討均
置之不理,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消費借貸契約書等影本及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
本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
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土地)︰ 編 土地坐落 權利範圍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車店 86-13 2849 100000分之889 002 嘉義市 新白川 762 480.37 100000分之889
附表(建物)︰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合 用 面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三 積 材料及 號 號 層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計 途 積 位 001 3572 嘉義市○○街000號三樓 嘉義市○○段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十 四層 102.52 102.52 陽台 13.06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車店段3584建號、8,038.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89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