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黃國泰
相 對 人 簡雪娥
債 務 人 林家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及債務人林家全於民國(下同)112
年10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約
定清償期為113年1月15日,相對人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其及債務人林家全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且經登記在案。詎
屆至清償期,相對人等不依約履行,尚積欠本金1,300,000
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
語。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消費借貸契約書(借據)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
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07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車店 車店 451 135.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07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 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備考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騎 樓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面 積 單 位 001 16 嘉義市○○路000號 嘉義市○○段○○○段000地號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 47.08 106.02 55.59 208.69 電梯樓梯間 3.73 平方 公尺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