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范家豪
相 對 人 陳世輦
債 務 人 陳嘉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陳世輦及債務人陳嘉銘於民國(下同
)111年4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元,
雙方約定清償期為111年7月18日,相對人陳世輦並以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為其及債務人陳嘉銘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
定普通抵押權,且經登記在案。其後相對人等有支付部分利
息,雙方約定延展清償日至112年4月18日。詎延展之清償期
屆至,相對人等仍不依約履行,尚積欠本金800,000元及利
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05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梅山鄉 梅南 946 76.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05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備考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電梯樓梯間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面 積 單 位 001 23 嘉義縣○○鄉○○村○○街00○00號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 39.52 40.30 6.35 86.17 貳樓陽台 6.10 平方公尺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