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35114號
CYDV,114,司執,35114,202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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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511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債 務 人 黃奕紘黃畯瑋黃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以供執行。經查,債 務人之住所係在臺南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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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