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083號
CYDV,114,司促,5083,20250723,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83號
債 權 人 羅浮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廷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佳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劉佳嬑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
人原位於嘉義市東區之住所已於民國112年8月29日即辦理遷
出登記,現設籍於桃園市平鎮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遷徙紀錄附卷可稽。則債務人之住所既非屬本院轄區內
  ,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
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