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1號
原 告 吳坤陽
被 告 蕭雅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雅如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果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
如下:
一、提出補充理由狀,補充說明:㈠本件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的具體內容;並應載明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錢數額
合計總共是多少?所請求給付之各個項目為何?)。㈡訴訟
標的(即請求權基礎;亦即本件起訴請求之法律依據何在?
是依據哪一條法律條文內容為請求?)。㈢本件起訴之原因
事實、理由及所使用的證據資料為何?並應就所請求的各個
項目,分別說明被告應給付或賠償給原告金錢的數額究竟是
多少?如何計算出該數額?並應提出計算的憑據資料。
二、原告並應提出上述補充理由狀繕本一份,由本院將繕本送達
給被告。另外,原告並應提出於民國112年4月間之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之影本一份,以供本院判斷本件是否於起訴前應先
進行勞動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