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7號
聲 請 人 劉却
相 對 人 李昌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李昌平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8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第二頁倒數第三行中關於「鄭成宗」之記載,應更正為「
李昌平」。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家事事件復準用之
,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