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0號
原 告 楊智程
訴訟代理人 吳約貝律師
被 告 簡明淡
高素勤
簡宏峻
上列三人之
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律師
被 告 張蕙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22日下午3時50分在
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方面應陳報被告簡明淡、高素勤、簡宏峻、張蕙蘭四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被告高素勤、簡宏峻、張蕙
蘭三人占有使用嘉義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證據資料;及
說明被告高素勤、簡宏峻、張蕙蘭三人無權占有使用上揭土地之
始期及終期。
被告方面應具狀陳報簡明淡、高素勤、簡宏峻、張蕙蘭四人有無
實際居住在嘉義市○區○○街00巷00號房屋內?並請說明為何張蕙
蘭未與簡明淡、高素勤、簡宏峻共同委任訴訟代理人,而且於歷
次言詞辯論期日張蕙蘭均未到庭之原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