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99號原 告 翁浩耀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陳亭方律師被 告 張維霖 訴訟代理人 張儀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4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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