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一民
送達代收人 林克洵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杜慧貞
特別代理人 林建材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3,617元【嘉義市○○○段○○段
000○號建物之房屋課稅現值263,900元;嘉義市○○○段○○段000○號
建物(即地下停車位,權利範圍1/47)之房屋課稅現值870元(計算
式:40,900元×1/47=8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嘉義市○○○段○○
段00地號土地面積1,413平方公尺×113年公告土地現值36,635元/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59/14130=948,8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
算式:263,900元+870元+948,847元=1,213,617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3,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