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號
原 告 林美玲
被 告 蕭賢裕
蕭素禎
蕭阿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沈宜禛律師
被 告 蕭沂卉即蕭麗卿
蕭煒峻
李齊修
李慶旺
上列二被告
訴訟代理人 陳中為律師
複 代理人 古富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18日上午9時40分,
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