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27號原 告 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凱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被 告 寬庭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俊明 訴訟代理人 盧奇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23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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