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馮明娜
代 理 人 林堯順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何宣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又 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經選任監督人或 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本條例有關法院 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本 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程序,經本院裁定准予開始清算 程序在案。聲請人名下之清算財團財產如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12日公告之資產表所示。嗣聲請人就其存款及遠雄人壽保
單價值準備金解繳等值現金共13,292元到院,另富邦人壽亦 將債務人保單解約金240,176元支付轉給至本院(資產表所 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238,252元,惟實際解約所得金額為2 40,176元,故就實際解約金額進行分配)。本院作成分配表 並於114年5月8日予以公告,債權人及聲請人皆未提出異議 ,業由本院以撥匯方式將應分配於各應受分配債權人之金額 給付予有陳報匯款資料之債權人,此有匯款入帳聲請書、本 院保管款支出清單在卷可稽,經核本件清算程序業已執行完 畢,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