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3年度,24號
CYDV,113,勞訴,24,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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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4號
原 告 黃帷緒
李紹
陳浩翔

上列三人之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鄭硯萍律師
謝旻宏律師
賴昱亘律師
謝明澂律師
被 告 黃于珊凱新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
複代理人 李成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9月1日下午4時30分在
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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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