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587號
CYDM,114,附民,587,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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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587號
原 告 彭高玲瑩

被 告 楊總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89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被告楊總憶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
4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原告遲至114年7月29日始具狀
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上收文戳可知,則原告於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提起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應認其起訴程序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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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