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475號
原 告 陳畇棋
被 告 商志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
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
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
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同法第489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86號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
院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揆諸首
開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併為同一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孫偲綺 法 官 陳昱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