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876號
CYDM,114,金訴,876,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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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8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允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18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允豪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蔡允豪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知金融
帳戶具一身專屬性,為個人身分、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
且任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尚無特別條件限
制,並可預見他人無端要求帳戶之使用權,極可能係為充作
犯罪中收受、提領贓款使用,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
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效果。蔡允豪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
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9月22日前某日,將不知情友
江俊緯借與其使用之高玉堅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
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提款卡、
密碼,提供給真實姓名不詳、綽號「阿隆」之人。不詳詐騙
人士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
聯絡,對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如附
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帳如附表所
示之金額至郵局帳戶內,旋遭詐騙人士提領一空,以此方式
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
二、證據名稱:被告蔡允豪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於本院審理
中之自白、證人江俊緯於偵查中之證述,及如附表證據欄所
示之證據。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幫助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
散布犯詐欺取財罪嫌,然查,依卷內所存資料,檢察官並未
舉證證明被告知悉其帳戶提供之對象,為3人以上之詐騙集
團或知悉以網際網路詐騙。經本院當庭告知法條後,就幫助
加重詐欺變更為幫助普通詐欺。
四、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
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
下罰金。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
刑之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係規定:「有
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
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本件被害人係遭網際網路詐欺,
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就「洗
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之法定最重本
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應認修
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就
被告上開所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
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1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2
條第1項但書、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
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附錄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證據 1 謝文儀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22日前某日,在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吸引謝文儀於瀏覽後而加入對方通訊軟體LINE帳號,即以LINE暱稱「Suisse財富理學」向謝文儀佯稱:至MyCoin「instabankcoin.com」網站進行投資股票可以獲利云云,致謝文儀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09.22-14:00-1萬元 謝文儀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23-25、28-30頁) 2 盧錦文 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上刊登不實投資廣告,吸引盧錦文於112年9月初某日瀏覽後而加入對方通訊軟體LINE帳號,即以LINE不詳暱稱向盧錦文佯稱:可在投資網站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盧錦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09.22-13:40-1萬元 盧錦文盧錦文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23、31-32、36頁) 3 林文淑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11日前某日,在網路上刊登不實投資廣告,吸引林文淑瀏覽後而加入對方LINE帳號,即以LINE暱稱「潤鑫理財」、「Crypto Tops金融客服」向林文淑佯稱:可在「http://bstmaxeth.com」交易所網站儲值投資獲利云云,致林文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09.22-14:38-3萬元 林文淑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23、38-40、45-50頁) 4 吳俊賢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22日前某日,於臉書上刊登投資廣告,吸引吳俊賢瀏覽後而加入對方LINE帳號,即以LINE暱稱「得利財務投資」向吳俊賢佯稱:至「instabankcoin.com」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以獲利云云,致吳俊賢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09.22-15:46-1萬元 吳俊賢於警詢之證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23、51-52、55-56頁) 5 黃士貴 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上刊登一頁式廣告,吸引黃士貴於112年9月中旬某日瀏覽後而加入對方LINE帳號,即向黃士貴佯稱:可代為操作線上遊戲投資獲利云云,致黃士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09.22-13:05-2萬2000元 黃士貴於警詢之證述、存摺內頁明細、詐騙網頁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23、57-65、69-70頁) 6 劉季璇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22日前某日,在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吸引劉季璇瀏覽後而加入對方LINE帳號,即以LINE暱稱「FXCM客服系統」、「IFC Markets艾福璽投顧」向劉季璇佯稱:可代為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劉季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09.22-16:09-1萬元 劉季璇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23、71-74、77、78-7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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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