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825號
CYDM,114,金訴,825,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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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8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寧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3593號),被告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
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寧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9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8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李寧與Telegram暱稱「滴滴打車」、「超世絕倫
」、「步步高升」等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犯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
洗錢犯意聯絡,由該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
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匯款如
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李寧再於如附表所示
之時間提款後,將款項交給「滴滴打車」,由「滴滴打車」
再轉交給不詳之人,以此方法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前
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李寧則因此取得
提領金額1%之報酬共計新臺幣9800元。
二、證據名稱:被告李寧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臺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33號判決、本院11
4年度金訴字第363號判決,及如附表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
1項後段,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
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第一層 第二層 第三層 被告提領時間/金額 證據 所處之刑 匯款時間/金額 轉入時間/金額 轉入時間/金額 匯款帳戶 轉入帳戶 轉入帳戶 1 陳嘉勝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某日起,以LINE暱稱「陳墨涵」、「Joanna涵涵」等向陳嘉勝佯稱:依指示在指定外匯投資網站操作可高倍獲利云云,致陳嘉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07.19-09:16-150萬元 111.07.19-11:05-50萬154元 111.07.19-11:05-50萬12元 111.07.19-11:32-50萬元 陳嘉勝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新台幣取款憑條影本、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11、17、25、29、39-42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施宇澤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雨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潘盈暄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7日起,以不詳交友APP結識潘盈暄,再以LINE暱稱「嘉宏」、「李紹峰」等向潘盈暄佯稱:依指示在「ETFtradex.com」投資平台網頁操作可獲利云云,致潘盈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07.21-11:52-9萬元 111.07.21-12:09-48萬50元 111.07.21-12:09-48萬13元 111.07.21-12:41-48萬元 潘盈暄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新台幣取款憑條影本、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13、21、26、29、47-54、67-75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施宇澤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洪梓菱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1日晚間8時許起,以交友軟體OMI暱稱「書鴻」結識洪梓菱,再以LINE暱稱「書鴻」、「ROWPRICE台灣地區客服」向洪梓菱佯稱:依指示在「etf.coin」、「etftradex.com」網站操作美金可賺取價差云云,致洪梓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07.21-12:05-2萬元 黃雨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洪梓菱於警詢之證述、新台幣取款憑條影本、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13、21、26、29、61-63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施宇澤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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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